中国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运用于宗教工作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逐步把宗教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1978年改革开放开启了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新时代,1982年19号文件奠定了中国特色宗教治理的理论和政策基石,世纪之交形成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树立起了宗教治理的政策支柱,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将我国宗教治理水平提升到一个历史新高度。
“”结束后,宗教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开始拨乱反正。1978年2月五届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按照宪法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活动的,要加以揭露和打击。”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拉开了落实宗教政策的序幕。
为了贯彻落实宪法精神,中央部于同年7月召开了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同年10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2个月,中央转发中央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即1978年65号文件,规定:“一、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生活,开放少量寺庙教堂,杜绝秘密的地下宗教活动。……二、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这是文化大结束以后中央第一个关于宗教工作的文件。此后,中央进一步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各级政府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
1980年,中央处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宗教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组织力量起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作为19号文件下发。文件系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肯定宗教还将长期存在的基础上,科学阐明了中国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宗教工作指导思想实现了拨乱反正。这份影响深远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宗教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为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和中国特色宗教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973年起,由于外事活动的需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佛教协会逐渐恢复了一些对外活动。1978年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各宗教爱国组织的活动。此后,全国各地宗教团体和爱国组织逐步恢复了活动。
宗教教育和宗教界人才培养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各宗教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1980年中央部批转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恢复宗教学院的意见》,决定恢复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佛教学院和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同时筹办中国天主教神学院和道教研究班,目的是培养上爱国并具备一定宗教知识的宗教职业人员和研究人员。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办宗教院校的请示》,决定逐步开办一批地方宗教院校。各宗教团体还恢复和创办了宗教刊物。
1993年,在全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1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作为工作要点与前面三句话并列,至此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内容全部提炼出来。2003年,中央有关内部文件开始将这四句话明确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把第三句与第四句次序作了调换。2006年在第二十次全国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了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性,新闻媒体首次进行了公开报道。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治理达到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2007年中国党的决定将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党章。
2016年习总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习总还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些重要指示指明了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着力方向,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现实针对性。
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重要国策。在宗教治理方面,1982年19号文件就指出,国家今后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1991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政府应“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1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国务院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令。同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作为上述《条例》的一个配套规章。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发布了对其中第14条的修订。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法规。以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与此同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宗教事务法规。
习总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信仰自由与无神论宣传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什么新课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家都作过深刻的论述。1982年19号文件进行了系统论述:“我们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并强调,“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党。”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历任领导集体均强调党员必须做坚定的无神论者,不得信仰宗教。习总将这个问题纳入新的视野,从新的高度予以论述和强调。2016年他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改革开放初期,在落实宗教政策中,中央就非常注重宗教方面的涉外工作。1978年中央转发第八次宗教会议工作纪要中指出:“做好涉外宗教工作。”次年中央《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指示:“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1982年19号文件要求:“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持外国宗教中的一切势力渗透。”文件还指出,有效宗教渗透关键要把国内的事情办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1990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宗教渗透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这种渗透是指以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
在开放日益扩大的时代,宗教方面的国际交流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渗透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一些外国宗教组织在境内寻找代理人,妄图重返中国。国际势力还打着的幌子,对我国实行宗教干涉主义。美国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每年发表国别报告,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战略。更为恶劣的是,国际势力支持“”“”等民族势力在我国制造,企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民族团结,我国领土,活动十分猖獗。、港独势力也利用宗教,割裂同胞感情,瓦解民族认同。
对此,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地进行遏制和打击。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国内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宗教不仅在数量上经历了快速恢复和增长,而且宗教结构在质的方面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寻求宗教的动因从单纯追求功利的因病、因贫、因困向追求精神价值提升方面转变。各方面形势的变化均要求中国党作出切合实际的评判,及时调整某些思维定势,以使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更加贴近新时代的实际,避免犯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错误。
以来,习总系列重要讲话和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中国党新的领导集体根据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结合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新情况进行的理论分析和政策把握,内容十分丰富深邃,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推向了一个历史新高度。习总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要从、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和巩固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把宗教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管住管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